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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施工


5.2.1 外保温系统的各种组成材料应配套供应。采用的所有配件应与外保温系统性能相容,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2 除采用EPS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和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墙体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5.2.3 除采用EPS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和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的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应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5.2.4 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5.2.5 保温层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墙体检查或处理。基层墙体表面应洁净、坚实、平整,无油污和脱模剂等妨碍粘结的附着物,凸起、空鼓和疏松部位应剔除。基层墙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及《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
5.2.6 当基层墙面需要进行界面处理时,宜使用水泥基界面砂浆。
5.2.7 采用粘贴固定的外保温系统,施工前应按本标准附录C第C.1节的规定做基层墙体与胶粘剂的拉伸粘结强度检验,拉伸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3MPa,且粘结界面脱开面积不应大于50%。
5.2.8 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 粘贴保温板薄抹灰外保温系统中的保温材料施工上墙后应及时做抹面层;
    3 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5.2.9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且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外保温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对施工现场消防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2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现场存放、运输、施工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3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现场不应有高温或明火作业。
5.2.10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的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应施工。
5.2.11 外保温工程完工后应对成品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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